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家治理的有力保障(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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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作出了制度性安排部署。这是我国在立法领域加强民主协商的一次重大改革实践,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家治理指明了路径、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力军作用再次得到彰显。


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社会组织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行业协会商会是国家经济领域法规政策制定的重要协商主体。《通知》用制度化的方式为各地区、各部门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订立规矩、明确规范,是我国立法领域践行民主决策的生动体现和必然要求。


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公众参与是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立法原则,也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真实、有效、公正反映广大会员企业呼声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为此,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时,全程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能够使自身决策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合行业需求,提高法规政策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助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是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宗旨和使命。广大行业协会商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能够有效了解行业所急所需所盼,能够精准把脉企业的痛点堵点难点,但如何将这些诉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却是很多行业协会商会难以绕过的门槛。此次《通知》的出台,必将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反映诉求”这一基本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必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强化自身行业研究能力,必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持续提升自身服务企业水平。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在新时代,国家已经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广大的平台。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务必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践行“四个服务”宗旨,充分发挥在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运行中的“传送带”和“上挂下联”作用;务必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加强行业统计调查,在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上下功夫,及时有效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增强发现问题的眼力和解决问题的脑力;务必要进一步提高参与立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行业诉求,求真务实议政建言;务必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突出党建引领作用,强化管理服务意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诚信自律水平,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法规政策制定,是国家在立法决策过程中体民意、顺民心之举,也是行业协会商会下情上达之机。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以主动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政治自觉,努力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展现新作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利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工作机制;要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搭建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积极探索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网站建立链接;要保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杜绝走形式、走过场。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积极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四、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要加强新出台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出台后,要注重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开展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五、注重收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拟订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时,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注重征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制度建设项目。要有效发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的作用,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载体,全面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诉求。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基层联系点等制度。加大对有关制度建设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力度,增强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